石嘴山市
政策通知公告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25/01/02 9.3k 阅读 84 点赞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4〕5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凡是纳入《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局政策法规科为市住建局内设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局系统合法性审查工作。

附件: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3日

附件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法性审查

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嘴山市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石嘴山市住建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审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0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14号)。

提示: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等;

(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内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八)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九)对干部职工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行业技术标准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一)涉密文件;

(十二)其他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均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

石嘴山市住建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石嘴山市住建局依照法定职权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发展规划;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查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明确、可直接执行的决策部署任务,或者执行上级机关得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的决策可以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行政协议

石嘴山市住建局行政协议,是指石嘴山市住建局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审查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提示: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石嘴山市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石嘴山市住建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

提示:重大执法决定审查既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其他涉法事项

石嘴山市住建局认为其他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