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我市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持力度,实现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我市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基础上,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为2024年争取资金奠定基础。2024年,我市获批专项资金8408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658万元,自治区专项资金6750万元。此外,在财政资金较为紧张情况下,我市依然坚持统筹财政资金向基本民生倾斜,召开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2024年筹措到位市本级配套资金6181.71万元,其中,棚户区改造资金1116.22万元,老旧小区改造资金3816.89万元,公共租赁住房资金1248.6万元。
与此同时,我市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在完成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拨付的基础上,及时跟进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针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检查工作,针对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检查、再核实,切实督导相关部门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